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安市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8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安市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武安市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481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87490.5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56元和执行费274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87490.5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56元和执行费2748元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