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安市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81民初2070号
原告: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放射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安市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87490.5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8月18日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工程范围:店面展厅屋顶拆除、新建及装饰、土建、钢结构工程。2012年10月4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室内外装修及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两份合同总工程款决算为3336390.51元,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3148900元,剩余187490.51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延。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被告武安市溢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