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81民初3533号
原告: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放射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东二环东侧、纬一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牛书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诉被告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美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科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美达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23元,减半收取26261.5元,由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海永
审 判 员 董耿耿
人民陪审员 王彦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