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9民初994号
原告:河北海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大河道乡前河道村。
法定代表人:颜书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中芳,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美银电子产品经营中心。住所地:临沭县大兴镇兴盛商城4排2号。
法定代表人:龚美银。
被告:**,居民。
原告河北海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美银电子产品经营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海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海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海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河北海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