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6630号
原告: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邵敏。
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法定代表人:马国庆。
原告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2元,减半收取3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庆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