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9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真,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巨鹿镇付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付忠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