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9民初744号
原告: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建设北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国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鹏,公司员工。
被告: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经济开发区黄巾大道南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巨鹿镇付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马国庆。
被告:马国庆,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巨鹿镇付庄村。
被告:李志平,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巨鹿镇付庄村。
被告:巨鹿县巨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城黄巾大道。
法定代表人:景胜群。
被告:景胜群,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被告:邢台市长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堤村乡纪寨村。
法定代表人:解凤立。
被告:解凤立,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被告:田力锋,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被告:河北天信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巨鹿镇后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勋。
被告:张国勋,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被告:辛文娟,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马国庆、李志平、巨鹿县巨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景胜群、***、邢台市长城塑胶有限公司、解凤立、田力锋、河北天信中药材有限公司、张国勋、辛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林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李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