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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库伦旗教育体育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24民初2402号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路89号办公楼6楼。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伦旗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库伦旗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第三人内蒙古易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世纪六路宇泰商务广场B座6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内蒙古易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库伦旗教育体育局、第三人内蒙古易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包小红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