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爱民塑胶有限公司

原告雄县爱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8民初1043号
原告:雄县爱民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56年7月21日出生,住雄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爱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爱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