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航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丹江镇河滨道,
法定代表人:唐俊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才林,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东南州航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博南新区客运站1号楼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作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l幢25层52501室。
法定代表人:翟再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运大道市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潘兴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名灯,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黔东南州航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1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154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家良
审 判 员 王山地
审 判 员 郑华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晓婵
书 记 员 金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