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航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484号
申请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河滨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050848034L。
法定代表人唐俊军,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航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博南新区客运站1号楼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E8RUF1E。
法定代表人唐作松,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尨首北路西段7号1幢25层5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64183。
法定代表人翟再文,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黔东南州航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房产。申请人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全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航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其名下房产,但因申请人既未提供明确的房产信息,也未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且本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未与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联网,无法进行查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只予以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航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航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8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政 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舒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