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长***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10266号
原告长***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钦学。
委托代理人王箭平。
委托代理人文莉。
被告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俊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1035.5元,由原告长***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卿 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童柳莎
书 记 员  张 依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