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601执恢138号
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988517.41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1839元、执行费42285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2000元。本院立案执行之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即本院(2021)黔2601执恢138号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以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瑞恒建筑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结案通知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