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结诉广西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1702号

原告:**结,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华,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丹江镇河滨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050848034L。

法定代表人:唐俊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学,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址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信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5226168X0。

法定代表人:陈谦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结与被告广西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结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结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结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6元,由**结负担。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