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灯师***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民初4300号 原告:北海灯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湖海路骑东住宅区二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KE1MM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丹江镇河滨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05084803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海灯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海灯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灯师***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海灯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