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423民初331号
原告:***,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男,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被告: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华丰街道振兴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云南云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定于2018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8年11月8日原告以自行私下联系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