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长顺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9财保51号
申请人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长顺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5858.4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长顺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5858.4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49元,由申请人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平
法官助理陈娟 书记员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