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33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2民初1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35884元,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94元,执行费42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92898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闵文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