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0915号之二
原告: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HPKF37。
经营者:刘义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军,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149570,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念,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31635,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9(贵阳国际中心3号)栋2单元36层4、5、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7501277X。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东,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涛,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95474,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9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庭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现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4元,财产保全费3544元,共计8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毛永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喻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