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0915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HPKF37。
经营者:刘义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军,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149570,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念,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31635,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
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9(贵阳国际中心3号)栋2单元36层4、5、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7501277X。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上列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涛,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95474,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金阳大鹏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黔0115民初109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4945.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永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喻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