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执保201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淮镇前厂村。
经营者:张杰。
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优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动力区黎明乡朝阳村,组织机构代码:66021711-7。
法定代表人:刘焕晖。
被申请执行人:孟辉,男,住黑龙江双城市。
被申请执行人:孙德来,男,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冀0929民保10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7.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优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孟辉、孙德来银行存款7.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蔡永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