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9民初2394号
原告:献县环海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淮镇。
投资人:夏炳匆,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黑龙江优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晖,职务:总经理。
献县环海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优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献县环海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环海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