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004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优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动力区黎明乡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学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牡丹江医学院在银行的存款6,057,4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优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