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优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优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1059号
原告: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黑龙江优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优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计796元,由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