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财保68号
申请人:锦州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锦娘路3-4-21号,法定代表人:鲁双喜
被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比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8009。
被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二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8125779G。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770.00元已由申请人锦州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