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保73号
申请人:锦州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锦娘路3-4-21号。
法定代表人:鲁双喜
被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比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8009。
被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二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8125779G。
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128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