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3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鲁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蒙,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四平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董事长。
上诉人中通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州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平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828号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中通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邮寄地址给上诉人邮寄传票,传票已经签收。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既未提出任何理由,又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通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力中
审判员 白云天
审判员 王国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栾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