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1282执206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锦州晟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民终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案款5098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款。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民终2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民终2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薛立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