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沪电气有限公司

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6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汇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96号成教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训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福,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昌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汇沪电气有限公司诉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26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汇沪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汇沪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