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沪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汇沪电气有限公司、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674号之二
南京汇沪电气有限公司诉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汇沪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并通过南京信鼎尚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汇沪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燕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