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懋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懋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菏泽斯达绿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财保226号
申请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97245547。
法定代表人:许福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斯达绿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淮河路与台湾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4D7M4P。
法定代表人:刘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菏泽斯达绿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菏泽市开发区淮河路与台湾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仓库车间。申请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菏泽斯达绿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菏泽市开发区淮河路与台湾路交叉口东北角由***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仓库车间约14232.74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及设立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