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财保227号
申请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97245547。
法定代表人:徐福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号为6673530181820210000027的保函,为申请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改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