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99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
被告:***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福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秋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