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懋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15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范民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辉,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伟,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福才,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利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菏建工业园内v>

法定代表人:刘若凯,执行董事。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市场东邻)。

法定代表人:周国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伟丽,女,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英超,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巧荣,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函,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婷,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福才,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梅,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单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扬,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单县。

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禄,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守刚,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安,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市利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庆函、杨东梅、朱秀婷、辛伟丽、田巧荣、许扬、蒋英超、耿守刚、许福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8元,上诉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市利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8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路凤娟

审判员  侯圣春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邢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