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懋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2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徐福才,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菏泽市牡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菏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路支行(账号:9170117219942050002403)账户内存款230368.6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账号:37×××89)账户内存款230368.6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
本次冻结期限已满,申请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