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2民初3363号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荥阳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索河东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苏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西三环交叉口东南角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辉、申小红,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101号。
负责人:王琰,该公司经理。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荥阳市供电公司与被告郑州金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荥阳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闫国红
审判员 吴永青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