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727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出版大厦**(**)8层东半部。
负责人:褚大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帅,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香,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被告:郑州金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路北文化宫路路东啟福铭都**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郑州金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昊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