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7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民和路17号院1号楼-1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基金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绳欣辉,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北京兆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柿园路6号9号楼1**5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金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路北文化宫路路****都6号楼16层1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郑州金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绿发会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中***翰林家族墓群的GPS坐标点错误。《郑州市文物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载明的***翰林家族墓群坐标点位置与被损毁墓葬群相距216米。根据河南省及郑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以及**后人相关情况说明,案涉位于××镇××村的墓葬群是***家族墓葬群。(2)绿发会提出的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金额为暂定2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并非主张以20万元作为损失赔偿标准,二审判决改判赔偿被毁文物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0万元错误。2.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未同意证人出庭做证错误。3.二审判决认为绿发会提出的恢复原状诉讼请求因无法实现而不予支持,未判决华瑞公司、金运公司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或者承担替代性修复费用,适用法律错误。4.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绿发会系针对损毁不可移动文物***家族墓群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法院认为被毁墓群应以一般文物对待,应驳回绿发会的诉讼请求。绿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墓葬为一般文物,并判决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0万元是否错误;(二)二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一)关于案涉墓葬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认定问题 根据郑州市文物局2016年2月2日出具的《郑州市文物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16年2月1日案情讨论会以及该局委托相关机构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中***翰林家族墓群的GPS坐标点定位等情况,村民指定的位置不能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点***翰林家族墓群,文物专家认为案涉地块的一号、二号墓已被全部挖毁,其价值无法进行进一步鉴定,应以一般文物对待。在尊重行政主管机关判断的基础上,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墓葬系一般文物,认定基本事实并无不当。 因案涉一号、二号墓已被全部挖毁,其价值无法进行进一步鉴定,客观上亦无法恢复,属于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华瑞公司、金运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案已无法通过鉴定确定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故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酌定了相应的损失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墓葬属于人文遗迹,系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承载的环境功能是作为整体人文环境组成部分,丰富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统一整体。本案中,因案涉墓葬已被损毁,其环境功能客观上无法恢复到原有状态,故不宜适用恢复原有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方式。二审判决已明确将判令赔偿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款项专门用于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故绿发会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虽未得到支持,但判决已经确定相关赔偿款项用于替代性修复。虽案涉墓葬属于一般文物,亦应予以保护,二审判决华瑞公司、金运公司承担相应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并未超出本案审理范围。 (二)关于相关程序问题 经审查,绿发会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是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审计财务资料,与本案基本事实无关联性,一审、二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同时,考虑到郑州市文物局组织专家多次研究、评审并提供调查报告,已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一审、二审法院未同意绿发会证人出庭申请,亦无不当。 综上,绿发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田心则 审 判 员 朱 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