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立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河南省博立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郑州路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1753号
原告:河南省博立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延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路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博立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路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博立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博立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