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2执1163号之二
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11244-3,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京华新天地**楼**1-8。
法定代表人:颜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161730805300498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少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