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2执1163号之九
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11244-3,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京华新天地**楼**1-8。
法定代表人:颜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42001617308053004985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1541.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161730805300498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5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