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某某;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2681号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全新兰,经理。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被告: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82号。法定代表人:颜虎,总经理。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与被告***、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申请撤诉日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负担。审判员王书宇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