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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某公司、湖北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1326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 申请执行人淅川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1326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湖北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湖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豫1326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