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1326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
申请执行人淅川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1326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湖北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湖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豫1326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