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弘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山西弘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古县北平镇圪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古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山西弘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家旺,男,1968年5月7日出生。
被告:古县北平镇圪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山西弘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县北平镇圪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山西弘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家旺、被告古县北平镇圪堆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7日、8月31日,原、被告之间先后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和《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圪堆村街、巷道硬化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3年7月30日,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439.8735万元。被告陆续支付原告304.6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35.2735万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欠工程款135.2735万元属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尽量想办法。不同意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7日、8月31日,原、被告之间先后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和《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圪堆村街、巷道硬化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3年7月30日,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439.8735万元。被告陆续支付原告304.6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35.2735万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巷道、公路施工合同各一份、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街巷硬化工程的验收的通报、工程验收汇总表、工程结算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告对被告圪堆村街、巷道硬化工程进行了施工,双方并已结算,除已支付除外,尚欠原告工程款135.2735万元,被告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古县北平镇圪堆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弘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5.273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5元,由被告古县北平镇圪堆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