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杭州恒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财保15号
提请人丽水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斌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恒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克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提请人丽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恒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9年7月31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恒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688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及交纳申请费的通知书,而申请人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