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6019号
原告:桐乡市新艺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大麻镇黎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21090405M。
法定代表人:沈林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154107754。
法定代表人:陈斌宇。
原告桐乡市新艺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新艺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12元,由原告桐乡市新艺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树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金斌斌
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