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2民初574号 原告: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雷石山一号隧道配电项目提供高压柜和低压柜。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5月10日将货物送至被告处,货物总价款为16424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货到付款。然被告在收货后,却迟迟不予支付货款。在原告不断催告被告支付货款后,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截止今日,被告还拖欠原告货款11424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发生在被告承建的新建九景衢铁路工程,该工程属于国家铁路建设工程,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购买的产品系用于新建九景衢铁路工程建设。对于涉及铁路工程建设施工、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发生的民事诉讼,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又因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移送供方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本案《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系用于铁路附属设施,故符合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规定的情形,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范围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