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2执3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经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1541077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渡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93691496Q。
法定代表人:***。
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22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4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3500元(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6.5元、执行费68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实,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环城西路100号荣正山水半岛29幢102室以及29幢103室房地产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另外本院首封的荣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017)浙0122执41号;(2017)浙0122执61号案件首先查封】已另案移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截至2018年11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圣力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财产无法处置,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22执30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