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华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10民催17号
申请人:杭州华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莫西路158号2幢804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华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所持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遗失[票号00100041/24099104,票面金额90000元,申请人杭州华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2017年5月10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出票的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00100041/24099104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华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婧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