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63号
申请保全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谢大财。
被保全人: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吕一。
申请保全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4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2465.3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鑫宏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2465.3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赵 艳